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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支取

信息来源于:铜梁政府官网 发布时间:2013/1/31
住房公积金支取

承办单位: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铜梁县分中心
设定依据 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金管(2005)5号、渝公积金发(2008)15号、铜住改办发(2008)3号

支取对象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5.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7.自购、自建住房或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在签订购房合同或办理产权证1年内);
8.偿还购房贷款的职工;
9.有6类重大疾病的职工;
10.农民工;
11.享受低保的职工。

申报材料

1.离退休职工应出具人事、劳动局颁发的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2.出国定居职工应出具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国定居证明;3.调离本县职工应出具人事部门调离的文件;
4.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5、在职期间去世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并出具职工死亡证明书及证明其合法身份证件;
6.自建自购住房或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应出具相应的房地产权证、“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契税发票”等;
7.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应出具“借款合同”、当年还款凭证等。8.有6类重大疾病的职工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9.农民工提供农村户口;
10.享受低保的职工提供低保证明。

办理程序

属“支取对象”中1、2、3、4、5类的,职工持由单位财务部门填制的《铜梁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同时提供职工身份证及相应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经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审核后办理销户支取。

属“支取对象”中第6、7、8、9、10类情况的,在办理支取手续时,须将相应证明材料报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审查,并填写《购建房支取公积金审批表》经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核准后办理支取。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支取只能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在办理此类支取时,为便于正确连续反映和记录职工交存情况,职工个人帐户应留存的最低余额不得低于100元。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诺时限


属“支取对象”中1、2、3、4、5、6、8、9、10类的3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属“支取对象”中第8类情况的每年办理一次按照贷款次年对月办理。

办理地址:巴川街道办事处河湾38号 邮政编码:402560
业务电话:45632822
电话:45851116 传真:023-45851116 邮箱:tlcszg#163.com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金龙大道452号 邮编:402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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