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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铜梁区巴川办事处中兴路113号
(一)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向区政府或市审计局提交同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同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四)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组织、指导全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规定对区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六)按审计法规定和市审计局、区委、区政府授权,对国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按市审计局授权和区委、区政府交办,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区属国有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区级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投资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市审计局授权的市属在区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配合和参与市审计局安排的有关审计项目。
(九)对区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区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十)按市审计局授权对移民资金等中央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十一)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对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十二)依法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十三)指导和监督全区内部审计工作;对开展了国家审计事项的中介组织执业质量进行监督。
(十四)组织开展全区审计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组织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五)承办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